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若干问题
一、填报人员都包括哪些?
填报人员包括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挂职锻炼、借调、临聘等人员。退(离)休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同样适用。
二、重大事项是指什么?
重大事项是指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
三、哪些情况属于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
(一)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四、填报信息是公开的吗?
《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完善了填报信息的保密制度,设置了严格的记录表专人专管、查阅程序和直报制度。填报信息是严格保密的。
五、当月未填报,下个月还能补报吗?
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六、未如实填报会有什么影响呢?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执行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记入廉政意见函。并且要作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员干部年底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