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王福祥(化名),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现依照法律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6月30日,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王福祥宣布不起诉,为这件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21年12月27日,被害人张志强(化名)与王福祥因小事发生口角后,继而引发肢体冲突,王福祥动手致张志强发生轻伤二级的后果。
该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移送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这是一起由民间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为同村村民,双方平时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且曾为师生关系,仅因一点小事不能冷静处理而引发。案件发生后因没有很好沟通,双方矛盾越积越深。此案被害人张志强已年过七旬,犯罪嫌疑人王福祥年过五旬一直未成家,双方均为脱贫低保户,经济水平欠佳,两人平时均没有不良记录。
鉴于此,为有效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人际关系,案件承办人首先到看守所提讯王福祥,以理释法,使其认识到自已的错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向被害人道歉,在自己经济能力范围内尽可能赔付部分医疗费用。同时承办人主动联系村、镇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考虑到张志强年老体弱,也为拉近心理距离,案件承办人深入到被害人家中坐在炕头化解其心结。“张大爷,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乡里乡亲的,可不要因为一点小事成为仇人,实在得不偿失!”“你们这次的矛盾纠纷一定要及时化解好,日后同在一个村才能继续和睦相处!”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解,以及在村干部的配合支持下,被害人与嫌疑人家属最终达成了和解,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在以后一定好好相处,有困难相互帮助。
根据少捕慎诉慎押执法理念,承办人及时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还喜结良缘。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被害人实际困难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在回访中,双方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十分满意,再三表示感谢。
承办检察官表示:今后,宣化区检察院将继续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件“小案”,让每一位当事人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检察履职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