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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要点
时间:2025-1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要立足时代发展,紧扣时代需求,解决中国特色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问题。要以中国特色司法现代化的理念与标准为根本遵循,搭建既扎根本土实践,又具备前瞻视野的检察学理论框架。必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各环节、全过程,精准回应新时代法治建设对检察制度创新提出的理论需求。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涵盖基础理论创新、对新发展格局的回应、中外制度比较及构建的科学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如何回答时代之问尤为关键,必须从理念到标准进行深入思考与缜密研究,方能作出科学回答。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回答时代之问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要立足时代发展,紧扣时代需求,解决中国特色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问题。要以中国特色司法现代化的理念与标准为根本遵循,搭建既扎根本土实践,又具备前瞻视野的检察学理论框架。必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各环节、全过程,精准回应新时代法治建设对检察制度创新提出的理论需求,例如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化、公益诉讼制度健全等重大实践课题,均需在理论层面作出系统解答。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严格按照诉讼原理的内涵和要求展开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诉讼原理的核心内涵与基本要求为逻辑起点和实践准则。

首先,要遵循人类司法职能演进的客观规律。从历史维度看,人类早期司法与行政浑然一体,行政官也是司法官。封建社会中后期至产业革命时期,审判与起诉职能逐步分离。产业革命后,审判中立、控辩平等的原则得以确立并普遍践行,起诉权、辩护权与审判权共同构成现代诉讼的三大核心职权,三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其次,要深入把握诉讼模式的演变规律。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围绕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对抗的核心要义,形成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志着我国在控辩协商机制方面的探索取得重要突破,这种诉讼模式演进的规律,应成为检察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再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始终遵循“科学、民主、文明”的发展规律,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也必须遵循这一规律。对于现代司法文明中具有普适性的诉讼程序与制度成果,应当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批判性吸收。

与此同时,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打造兼具本土特色与国际视野的开放式理论体系,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尤其要遵循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最低限度标准。例如,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已逾27年。基于此,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对照该公约中关于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着力强化并适时引入公开审判、无罪推定、庭审辩护、审判及时、法律援助、庭审质证、举证责任、反对自证其罪、裁判复审、一事不再理等原则与制度。这些国际通行的最低限度司法标准,部分已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初步确立,需进一步深化完善;部分仍属制度空白,亟待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及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过程中予以补充确立。

从注释法学迈向理性法学,构建理性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以深厚哲理为根基,这是彰显中国特色的核心标准。我国检察制度的哲理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认识论。要秉持物质第一性、认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立场,尤其要运用诉讼认识论的方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厘清法律关系,严禁脱离事实与证据的主观臆断。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公诉、出庭审理等各个环节,均应坚守以证据为核心、让事实说话的唯物主义原则。

二是践行诉讼中的人本主义理念。履行公诉职能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以人本主义为指导,融入人文关怀以彰显法律的温度。唯有如此,才能精准认识矛盾、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三是恪守诉讼价值论准则。检察制度的贯彻实施必须以公平正义为终极价值指导,尤其是要严格遵守公诉人的客观义务,通过每一起案件的办理,切实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运用实证方法论。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总结实践经验,聚焦典型案例开展实证分析,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知规律持续提升司法能力。依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实证研究锻造高素质检察队伍。

五是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在检察基础理论领域,除深化哲学理论研究外,还需重点加强对权力制衡、法治统一、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公共利益等诉讼原理的研究与应用,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多元理论支撑。

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是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生命线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志,在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国宪法第13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监督具有鲜明的国家性,不受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的干扰。同时具有专门性,法律监督权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监督手段、监督程序,均由法律专门规定,与人大的全面监督、公民的民主监督形成有机互补。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仍面临现实挑战:一方面,监督效能有待提升,尤其是监督的组织保障、手段强度、程序规范及效力刚性均需强化。因此,必须在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程序运行等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改变当前检察建议“缺乏强制力保障”的困境,避免监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妥善处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监委监察监督的关系,应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明确二者界限与衔接机制,确保两种监督各司其职、协同高效。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现代化理念、要求和标准为指引,对检察机关组织设置、检察管理等开展了多方面改革,对这些改革经验的总结提炼,也应成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例如,“三个善于”工作理念,以及“三个管理”、人员分类管理、业务考核机制、专业培训体系、听证程序规范等实践成果,均需通过系统总结与理论提升,转化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鲜活内容。

数字检察应成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要将数字检察的核心理念、思维范式、实践模式、技术方法及平台架构等纳入研究范畴,以回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创新需求。

首先,数字检察能够提升办案质效。一方面,可依托大数据分类等技术高效筛选证据,从海量案件信息中快速锁定关键证据,提高证据收集和审查效率,例如在办理复杂经济犯罪案件时,通过数据建模迅速梳理大量账目数据,定位资金异常流向;另一方面,通过对各类案件数据的关联分析,可精准识别案件线索和疑点,有效防止漏案漏罪,提升案件办理的准确性与全面性。

其次,数字检察有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借助数字技术整合跨领域数据资源,能够打破信息壁垒,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来源;同时,运用数据分析模型对监督数据进行深度挖掘,能精准定位监督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监督模式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专项监督转变,全面提升监督质效。

再次,数字检察可以优化检察管理。大数据分析可为检察工作决策提供量化依据,例如通过案件数据聚类分析,合理调配区域检察资源、动态调整工作重点和方向;此外,利用数字技术对案件办理全流程进行实时追踪和智能预警,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中的程序瑕疵与不规范行为,确保案件办理严格依法依规。

最后,数字检察能够促进司法公开和公众参与。通过数字化平台及时、规范公开检察工作信息和案件办理流程,可增强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依托互联网和新媒体平台搭建检民互动渠道,方便公众反馈意见建议、查询案件信息,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和司法公信力。

以涉外法治实践丰富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国际维度

推进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实践路径,也是拓展其国际视野、彰显中国特色检察理论世界意义的关键环节。这一工作的核心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六个方面:

其一,强化涉外刑事检察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一带一路”建设、中欧班列安全运营等犯罪行为,以及贩毒、走私等传统跨国犯罪和洗钱、侵犯知识产权等新型跨国犯罪。加强对涉外刑事案件办理各环节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外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高效办理领事通知、探视等事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等,规范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

其二,深化涉外民事检察监督。依法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监督申请,提高主动履职能力,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注重履行多边、双边协定,引导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时遵法守法,健全反制裁等检察工作机制,维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等海外合法权益,探索涉外商事仲裁、调解监督路径。

其三,推进涉外行政检察工作。落实涉外行政诉讼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外资企业等的财产权和经营权,推动实施外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等行为进行监督,探索新方式,强化涉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其四,拓展涉外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加强与相关机构协作配合,深化海洋环境污染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探索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等领域涉外检察公益诉讼新路径,研究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

其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适用,加强双边多边检察国际合作,规范推进“请进来”和“走出去”,加强与外国检察机关交流互鉴,构建更有效的检察国际传播体系,讲好中国检察故事。

其六,夯实涉外法治工作基础。推动健全涉外检察工作制度规范,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理论研究,强化工作保障,建设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包括将涉外检察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机制等。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樊崇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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